著作权可以转让,但是只有其中的发行、复制等财产权利可以转让。署名权是一种人身财产,是不可以转让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不得放弃和转让。署名权不得放弃,所谓放弃的意思无论是协议还是单方声明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放弃署名权仅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其实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就包括署真名、笔名及不署名等。
1.定义不同。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2.主体不同。找法网提醒您,署名权的主体包括: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而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3.范畴不同。署名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特有概念,而姓名权则属于传统民法中人格权的范畴。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内容,署名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
著作权转让的特征:
1.著作权转让的对象是财产权;
2.著作权的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
3.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