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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

2021-05-06 1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被侵犯了名誉权,想去法院起诉,就要事先写好起诉书,对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表述清楚,再提交相关材料。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

  一、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

  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名誉的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等而使损害后果发生。比如医院未经患者同意,无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二、侵害名誉权怎么取证

  1、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

  (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

  (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

  (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2、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3、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名誉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怎么判断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侵犯名誉权立案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名誉权侵权造成的影响可大可小,应该发现侵权就采取维权措施了。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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