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2021-05-06 15:1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本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内容具体包括信息决定权、信息保密权、信息查询权、信息更正权、信息封锁权、信息删除权和报酬请求权。那么,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一、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从权利属性看,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信息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两者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区别:

  1、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虽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其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对于一些名人的个人信息而言,甚至主要体现为财产价值。例如,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姓名、肖像等,用于商业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

  2、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虽然美国法律对隐私权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导致其包含了对隐私的利用,并逐渐形成了公开权,但其中真正可以商业化利用的内容实际上主要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权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地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除了被动防御第三人的侵害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积极利用。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在他人未经许可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更改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利用行为或者使个人信息恢复到正确的状态。

  二、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的相关内容,综上,个人信息权应为一种人格权,而隐私权也是人格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性,从比较法上来看,各国之所以没有解决好二者的区分,主要原因在于两种权利在权利内容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在线律师平台进行咨询,大家的法律问题会有律师进行专业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