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知识

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亲名誉权

2021-05-06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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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这项权益,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名誉权,维权主体包括死者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亲名誉权的相关内容。
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亲名誉权

一、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亲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进行了明确约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民法典》第五编中虽未明确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概念,但可以参照第六编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知道,我国法律保护“近亲属”的范围,即保护死者上下三代嫡亲名誉权,上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下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二、关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理解

“我国司法解释关于死者近亲属有权对死者名誉损害起诉的规定,实质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利益加以保护的。同时在程序上也解决了死者继承人所主张的并不是自己的权利的困难。”

公民有“已故亲属名誉权”。请注意这一权利同“已故亲属的名誉权”之间的区别。前者的权利主体是活着的人,是说公民有权拥有名誉好的已故亲属。后者的权利主体是死去的人,是说死去的人有权拥有好的名誉。

这意思就是说,既然死人不能有权利,活人又不能继承那权利,那就把它说成是活人本来就有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荣誉隐私以及死者的遗体遗骨等方面。

三、公民名誉权的内容

公民的名誉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在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的名誉。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 败坏他人名誉。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保护死者及其几代嫡亲名誉权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死者长已矣,生者且珍惜。我们应当尊重他人,不得侵害他人或者死者的名誉权。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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