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权是属于公民的权利之一,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种,公民的合法隐私是不容许非法侵犯的。
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3、《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4、《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5、《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应具体分析:
1、邻居进出住宅的信息是否属于隐私。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个人为保护财产安全能否安装摄像监控装置。
在内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动机在于保证住宅安全,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3、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是否超出合理界限。
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是对方舒不舒服。如果对方觉得监视他走出走进的情况无所谓,这当然不侵犯隐私。但如果邻居觉得,因安装监视使我的行踪信息被你掌握了,感到不安全、感到不舒服了,那么我个人认为最好还是拆除。
一般来说,人身权保护优先于财产权保护,出入住宅的信息和住宅内的活动情况显然属于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个人隐私。另外,安装监控摄像头只是为了预防危险的发生,权益保护的紧迫性不强,若将他人的隐私都覆盖在自己监控的范围之下,两者的利益进行衡量后,隐私权的保护明显更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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