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46条规定解释

更新时间:2019-11-04 17:48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过错赔偿制度的规定,离婚时的过错赔偿涉及到对多种损害的赔偿。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会涉及到人身伤害,受害人都是可以请求赔偿。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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