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离婚案件立案后,法院会将相关材料送达给被告,并通知当事人先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和好不再离婚的,法院不再出具调解书;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离婚的,法院会出具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的,法院将会开庭审理。
(2)开庭审理。法院会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到庭情况并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员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开庭程序中,如果能调解的,审判员会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就按正常的庭审程序进行。
(3)判决。审判后审判员根据审理的情况决定是否当庭宣判,如果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择日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