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配制医疗机构制剂应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及制剂批文号。如果医疗机构未取得这两个批准文件即配制制剂给患者使用,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3条,也符合《药品管理法》第84条规定的“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按假药论处”的情形。对卖祖传秘方药的犯罪行为可以定性为“无证生产”,因此,以生产假药罪论处。
《刑法》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