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本和其它作品一样,转让时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
作品名称,双方权利人名称,作者姓名,合同涉及权利的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限,转让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和协议期限。
另外,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比较常出现的问题是:
1、用稿约替代著作权转让合同,没有单独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
2、没有对作者所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如转让后,作者对后继作品中对自己发表论文的使用权。
3、将许可使用协议与转让协议混淆。
4、获取报酬的约定不明确。如双方签订的是否专有许可使用协议是,应当对第三方主体如何使用作品,如何支付相应报酬加以说明,以保证作者的获取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