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邻接权是因传播行为而获得的权利,它和著作权的区别在于著作权的对象具有独创性,而著作邻接权的对象不具有独创性或者说是独创性非常低,达不到作品的要求。
邻接权人是指具体享有著作邻接权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规定的内容,著作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音像制品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图书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指的是,以人的动作声音再现作品所享有的权利,享有表演者权的人,除了实际表演者,还包括表演单位。
音像制品者权包括录音制作权和录像制作权。录音制作权,是指对表演声音所享有的权利,录像制作权,是指对视听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案的录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广播组织权指的是对广播节目信号如新闻球赛所享有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权,指的是通过合同所享有的出版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