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我国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从1994年2月1日开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男女双方即使有子女,在1994年2月1日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算事实婚姻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一起共同生活即使有了子女,并不能改变双方同居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双方可以通过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方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