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