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因为法定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主张请求损害赔偿。
法定的四种情形仅仅包括: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有三点格外需要强调:
1、只有因过错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主张赔偿;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无过错方是无权主张赔偿的;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