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刑事责任外,侵犯商业秘密还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查处,确认侵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