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的这个问题,实际想问的应该是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罪是否属于累犯。
依据我国《刑法》第65条、66条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认定累犯时,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必须均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此,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刑罚后再犯罪,不会构成一般累犯。因特殊累犯要求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也不可能因犯交通肇事罪构成特别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