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无顺序即无份额之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可知,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没有顺序之分,且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也有例外情况,如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也可按照协商确定的份额予以办理。
如:若同一顺序继承人中,有生活较为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点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在被继承人生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也可以多分遗产。如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仍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