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能独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必须要双方同时在场,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任何一方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除法律规定不能出席的情形外,法院审理时也需要夫妻双方到场。
因此,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双方共同到场办理。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