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目前根据现行法律,没有对“土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明确规定。所以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土地系婚后夫妻二人承包,则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应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但是如果土地系婚前一方承包,婚后给予土地补偿,则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农民的一种补偿,有着专属于特定人身的性质。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