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时,首先要确认执行的债务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要确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可以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则在执行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共有房屋,但同时应及时通知举债方配偶。举债方配偶有权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举债方将属于举债方配偶的财产分割出来,人民法院再进行执行。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则可以直接对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