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可以被推翻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查、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上述法条可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证据,证据并未经过质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注意,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只有在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