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法律意义上的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三种法律措施。其中,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只是一种短暂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便侦办案件的临时性措施,不是刑事处罚或者制裁措施。刑事处罚是由法院裁判作出,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而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治安违法人员给予拘留的处罚方式,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司法拘留则是指在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转移隐匿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司法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