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兴趣班已经成为子女教育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个人认为兴趣班费用属于学费的一部分,也是抚育费用的一部分,双方可以协议分担,也可以起诉至法院判决分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如学费等必要费用增加而导致原定抚养费不足的情况下,父母双方有给付能力的,法院支持子女增加抚育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