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和解。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案件是指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因此自诉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还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因此,前述案件虽然属于公诉案件,但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