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没名离婚的处理方式如下:
1、确定该房为一方婚前财产,因为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所以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另一方方出资的部分属于债务,登记产权的一方离婚时需要给予返还。
不过,在起诉离婚时,登记产权的一方不承认共同出资的,那么另一方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2、确定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由双方共同出资,并且是基于双方共同共有的认知购买,比如为结婚生活共同购买,那么即使一方房产证没名,但是同样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间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