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需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无效,人民法院才应当予以受理。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申请时如果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婚姻无效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