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要式合同是指签订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加工承揽合同不是要式合同。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