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包括:
1、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以及决议;
2、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监督该资金的筹集、使用;
8、对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