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申请破产条件为被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债权人或债务人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规定,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