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房产证应当先到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然后携带办理房产证的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原本的购房合同等),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办即可。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