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分别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相关材料送交被告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