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隐匿邮件罪的主体是邮政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以及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及信誉;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隐匿邮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