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预售房屋抵押登记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当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等材料。
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