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为当事人丧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1、当事人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2、提供劳务或者完成任务的合同中,义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
3、当事人失去商业信誉的;
4、给付特定物的合同,特定物丧失的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