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解除条件的:抚养人无正当理由履行抚养义务;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双方达成合意解除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
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者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