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当事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出质人的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动产质押物移交质押权人占有。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