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的,可由男方来抚养孩子:
1、女方未经尽到抚养义务的。
2、女方存在传染病的,患有重大疾病的;
3、男方丧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收入低且无固定住所;
5、女方存在不良嗜好,教育方式不正确的,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通知的规定,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