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格式条款构成的合同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具备以下特征:1、合同由单方制定,不可协商,一经制定会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稳定;2、内容规格化,定型化;3、使用对象广泛,可以重复使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