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关于离婚问题的审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财产、子女抚养问题的情形下,二审法院不会判离婚,而是发回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