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一方拒绝支付妻子医疗,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