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指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事实婚姻的处理: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