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在与投保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保险法》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六项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