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这种义务关系不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
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确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上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再在一起;二是经济上,继父母一方是否存在给付继子女必要的费用。即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如果两种情况均存在,则可以确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