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家庭成员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