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须由当事人自己在仲裁程序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