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形出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逾期支付租金的。
以下情形承租方解除租赁合同不算违约: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租赁物权属有争议;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