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王婷婷。
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即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这些事实需要对方承认,如果对方不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就需要用证据去证实。但夫妻生活本身就很隐秘,究竟是否分居除了夫妻双方,别人很难得知,因此也难以证明。另外,还要证明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事人双方异地工作,一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通常会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法院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使法院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因此当您想要起诉离婚时,是不需要以分居为前提的。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