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需要批准,但是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一、三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第一、三款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一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