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一般提供以下证据: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4、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等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