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外购药品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取决于医疗机构是否开具过相关医嘱或处方,病历中是否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或者患者是否可以提供相应的收费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有证据证明医嘱中记录了患者确实使用了自备药品,或购药处方系医方开具,且用量具备合理性,那么外购药品的费用可以被计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