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人的义务包括:
1、妥善保管标的物;
2、不使用标的物;
3、亲自保管标的物;
4、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